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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老赖之恶,请勿殃及其子

711日,杭州媒体报道,温州一位考生考上了北京一所大学,但却因为父亲是“老赖”可能无法被录取,迫不得已下,这位“老赖”父亲赶紧还清了欠款。对于这种做法,有人支持有人质疑,以孩子上学为条件震慑“老赖”,合理合法吗?

 

当下,老赖已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老赖的儿子是否也应该被剥夺上大学的权利? 7月11日,《青年时报》在官网——浙青网报道了这么一则故事:今年高考中,温州苍南饶先生的儿子发挥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但是饶却接到校方的电话:“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原因是饶先生之前欠银行20万贷款未还,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是一名“老赖”。 “老赖的儿子不能读大学”?这么做真的合法吗?

 

罪责自负,父债岂能子偿?

 

“老赖”的可恶众所周知,前些日子“教科书式耍赖”的极端个案,让人真切体会到了老赖是如何生生地摧毁了一个家庭的。从法律层面上说,老赖的恶性不在于欠债,而在于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因为司法是整个社会矛盾的终端解决机制,不履行判决就是对司法制度、国家公信力的挑衅。

 

去年曝出的“教科书式老赖”震惊全国。(微博截图)

 

所以,国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倒逼老赖履行判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高消费禁令”,禁乘飞机、禁坐高铁、禁各种高消费,这有着《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的依据。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之前一些法院禁止老赖的儿子就读贵族学校,本质是履行“高消费禁令”,而不是干涉公民的受教育权。因为就读这些贵族学校的学生,本来就是未成年人,学费是老爹付的,老爹有钱付贵族学校的高额学费,却不执行判决,不能够放纵这样的行为。而且孩子不读贵族学校,还可以就读其他的公立学校,孩子的教育权没有受到直接影响。

 

73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图为衡水桃城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张贴致失信被执行人家长的一封信。(网络图)

 

但是,老爹是老赖,因此不许儿子被大学录取,就有严重的问题,这超出了“高消费禁令”的范围。大学生一般已经是成年人,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大学学费来说,可以由大学生通过打工、助学贷款来积攒。爹是爹,儿子是儿子,两者的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因为你是老赖,所以剥夺你家孩子上大学的权利,这是违背现代法治的“株连”。“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它意味着国家在进行法律责任归属、处罚时,不能将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不能搞“捆绑式处罚”。个体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个体也不能承担不属于自己的法律责任,因此,现代法治严禁株连、连坐,这是不能逾越的底线。通过制度倒逼老赖履行判决,法律必须有强有力的措施。严惩老赖,不能不择手段、不顾法治原则。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该对他人的恶负责。显然,“父债子还”,是不见容于现代法治的。

 

信用管理,不能搞“人事档案”

 

治理老赖、信用管理,中国还处在方兴未艾的阶段。但近年来,不少权力机关一直企图通过信用管理扩张权力,把信用管理搞成无所不包、让人悚惧的人事档案。

 

全国多地都存在在公共场合公开老赖个人信息的情况。(网络图)

 

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新版信用报告对公民信息进行“瘦身”,公民的不良记录保留时间被缩短为5年;此外,新版报告里,公民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信息不再显示。此次“5年信用大赦”意味着中国征信工作更加成熟,从侧重打击失信行为,向平衡公民个人信息权、隐私权转移。但就在同年,公安部交管局却表示正在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的工作,以解决所谓“中国式过马路”问题。的确,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明确将信用管理纳入新型的社会管理手段,但信用管理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以美国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为代表的信用立法,较好地平衡了公民信用权、隐私权和信贷风险,明确了信用报告中的披露事项、披露对象,信用报告不得包括10年之前的破产、7年前的其他不利信息(但刑事犯罪记录除外)等等信息,避免把信用报告变成无所不包的“人事档案”。因此,“老爹是老赖,儿子就不能上大学”,有违于现代法治,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见容于现代的信用管理制度的。

编辑:杨玉清

来源:微信公众号《Vista看天下》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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