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四川省教育厅日前草拟了《关于清理规范中小学竞赛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民众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件:sc86113095@168.com;
2.传真:028-86110117;
3.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编610041)。
意见反馈时间为即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
具体举措如下:
【严格竞赛活动举办要求】
1、任何单位(含培训机构、媒体、社会组织、校外活动场所等)和个人不得举办、承办、协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等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含直属单位内部机构)和员工、学校和教师不得宣传和参与组织、动员、要求学生参加上述活动。
2、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中小学生德育(含法治教育)、体育、美育、艺术、科技类等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全省性或跨市(州)的此类竞赛活动,须经省教育厅批准。批准涉及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应有法律法规或省部级以上文件为依据,坚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尊从学校与学生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
3、现有涉及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一律按管理权限进行重新核准,并在批准部门官网上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重新核准的,不得再组织开展活动。
4、经批准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附带推荐或销售任何资料、商品和培训服务等;不得向参赛学校和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活动费、报名费、材料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5、中小学生参与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行,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学校(含高等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和校外活动场所,不得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提供场地、宣传渠道、考前培训、考务服务等。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考试招生行为】
6、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用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或培训机构的测试(学习)成绩等作为招生入学、转学、插班依据或参考;不得登记、收取适龄儿童少年学科竞赛或等级的证明材料(含复印件),不得要求填报适龄儿童少年学科竞赛或等级证书情况;不得在起始年级预留学位并通过中高年级增班转学等形式从其他学校选拔学生。
7、严格考试命题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考命题审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文化课考试、测试和检测内容不得超出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要求,命题应避免偏题、怪题和竞赛类题目。
8、严控中考加分。全省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全面取消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比赛类、过程评价类等中考加分项目。各地同步取消地方规定的各类加分项目。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一招生时,不得将各类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9、规范中小学招生时间程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规定当地中小学招生时间,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登记报名时间不得早于当年5月下旬。民办学校要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时段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制定面谈录取的时间、程序、录取办法及规则、安全应急预案(含交通、安全保卫)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面谈时间、程序、录取办法、录取结果等应通过网站发布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示。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报名、安排招生,严禁在学生完成小学毕业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自行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新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剥夺初中毕业学生参加中考和录取的机会及权利。
10、深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属性分类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积极参与随机派位招生制度改革,招生计划30%以上名额在报名学生中由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并根据各地实际逐步提高,剩余名额可采取面谈等方式确定;对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30%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录取全部报名学生。
【严格问责:对违反规定的地区、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2018年被定为四川省“清理整治中小学违规竞赛活动年”,把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贯穿全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据悉,我省将建立由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文化厅、省工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省级清理整治违规竞赛活动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组织,实行联合清查和联合执法问责,统筹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各地应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实施严格的追责问责,对违反规定的地区、组织和个人,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在年度目标考核相关项目中实行“一票否决”等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并限期整改,且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以上文明校园,不得命名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对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不予年审、吊销办学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对社会组织违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违规组织和个人有违规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规所得并加大处罚力度。
对个人违规违纪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由所在学校、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除其聘用(劳务)合同,撤销局长、校长等的领导职务或相关职务。
同时,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办学问题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通报当地政府,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杜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