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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丨教育离不开适当的惩戒

张怡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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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学生的成长成才,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协同,形成合力。校长教师是教育的践行者、学生的引路人,名师名校长更是引领着教育改革发展的潮流和方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更好发挥名师名校长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四川省教育厅近期组织了2019 年四川省中小学教书育人名师和名校长撰写育人故事、分享心得体会,旨在引导全社会凝聚共识,共同担负起青少年成长成才的责任;引导广大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当好学校教育“同盟军”;引导广大学生树立远大理想,争做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当前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名师名校长的育人文章也将给每个“宅”在家里的家长和学生带去教育的启发、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

即日起,教育导报全媒体平台将开设“名师名校长讲育人故事”专栏,持续刊发名师名校长的精彩见解和育人故事。敬请关注!

教育离不开适当的惩戒

四川省中小学教书育人名师  自贡市第一中学校教师 张怡

随着中国独生子女的成长,家长溺爱情结的不断膨胀,加之西方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很多人认为“孩子是夸出来”。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孩子只能夸,不能批”的观点快速发酵、渲染、放大,惩戒教育一度被认为是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部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也等于放羊,不敢批评、不敢惩戒现象在教师队伍中不同程度存在。直到有一天,“杨不管”事件出现后,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评判,于是 “教育离不开惩戒”的观点开始重提。

教育部曾在2009年《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提到:“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以此来给教师实行“惩戒教育”撑腰,但由于没有可操作的细则,效果并不乐观。那么,什么原因使教师对学生不敢惩戒、不愿惩戒呢?我认为,教师对“惩戒”和“惩罚”的分寸把握不准是一个重要原因。

“惩戒”与“惩罚”虽然只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两者都有一个“惩”字,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惩”含有“惩治”之意,“惩治”分为“精神惩治”和“肉体惩治”。“精神惩治”包括批评、训斥、诫勉谈话、写检讨书、写保证书、公开检讨、给予处分等;“肉体惩治”就是让受惩治者接受皮肉之苦。现在很多国家在学生教育上仍然保留着这种教育手段,例如新加坡,他们的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就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惩罚,但“仅限于手心和屁股”,目的是让学生有痛感和羞耻感,我们国家将“肉体惩罚”简称为“体罚”是明令加以禁止的。

两者的区别在“罚”和“戒”。这两个字显示出两者“惩”的目的不同。

“罚”的目的在于让受惩者要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责任,惩罚的措施仅仅是为受惩者个人而设计的。正因如此,受惩者犯错时常常会引发管理者的气愤,在管理者气愤的情绪下,“惩罚”很容易沦落为管理者的“泄愤手段”,这就容易失去分寸感,惩罚措施的强度常常要超过受惩者的错误程度,受惩者会因此而倍感委屈。这种委屈感会驱使受惩者采取措施来反击。反击常会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开的形式——告发;二是私密形式——报复。诸如此类的事端不断出现在媒体上,都是教师使用了“惩罚手段”而没有使用“惩戒手段”导致的。

“戒”有“教育、警戒、使之改正”之意,形式有批评、训斥、处分等。其目的之一是教育受惩者本人,使受惩者改正错误;其二是警戒与受惩者本人同为一个团队的其他成员,对其他成员有预警作用,提前告知其他成员,犯了类似的错误,也将会接受惩治。对于教育管理者而言,后者的目的更为重要,因为惩治的目的是为了不再惩治,让受教育者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记得一则古老的故事:使用驴子帮助人们劳动时,人们常用两种办法,一是在驴子的前方高高地悬一根胡萝卜,在胡萝卜的逗引下,驴子不断往前走;二是在驴子的屁股后面高高地扬起鞭子,驴子偷懒时就会受到鞭子的惩罚,从而驴子不再敢偷懒;这种胡萝卜+大棒的奖励和惩罚并存的策略,如果将它运用到学生教育中,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但在学生成长中,如果我们走入“只能夸,不能批”的教育误区,危害是极大的。比如一个孩子的行为屡次突破做人的底线,诸如偷同学的东西、辱骂他人、伤害他人……此时不通过痛及心灵的惩戒是很难让他终生不忘“什么事是绝对不能做的”。 

近年来,管理者在面对“说服教育”不了的学生时,往往存在两种极端,要么滥用惩戒,要么放任不管,那么,教师究竟该怎样实施惩戒教育呢?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指出“教师可以在学生出现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等行为时,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规则》保证了“惩戒”不会被异化为“惩罚”,让教师在进行“惩戒教育”时有法可依,既防止了教育者“惩”的权力滥用,又可以避免因为“惩戒教育”缺失而带来教育上的种种问题,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给教师批评、惩戒学生以正当权利。

在使用“惩戒教育”时,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决不能忽略,那就是将惩治的方式方法及其结果公之于众,否则只能算“惩罚”而不能算作“惩戒”。学校应该把《规则》中的具体惩戒规定提前明确地告知家长和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都知晓违反了校规,将受到哪些处罚,给予学生足够的提醒与告诫,让他们学会承担自己不良行为带来的责任,赢得家长的支持,从而确保惩戒得以规范执行。

同样,作为管理者也要认真学习《规则》,坚守教育的良心,认识到惩戒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虽然能够抑制学生的不当行为,但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时,要时刻保持理智冷静的思维,不能因一时冲动随意、任性地对学生进行惩戒,越过法律这条红线。教育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可以将赏识教育与因材施“惩”相结合,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学生的健康成长,既需要表扬、夸赞,也需要惩戒。惩戒教育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关系到学校的教学秩序,也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既要关注、研究惩戒教育,又要实施理性的、恰当的惩戒教育。 

编辑/一审: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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